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被告人田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8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组,住洛阳市涧西区****小区****号门面房。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田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经营胡辣汤馆,主要销售胡辣汤、八宝粥、包子、油饼、油条等食品。被告人田某某平均每天制作二三十张油饼,销售五六十元。

2019年5月21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人田某某经营的胡辣汤馆制售的油饼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汤馆制售的油饼中铝的残留量为1560mg/kg,严重超过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说明;

 (2)被告人田某某 供述和辩解;

(3)检验报告、工商登记材料、行政调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留全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