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700号
被告人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14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裘某甲在天台县人民法院有合计60万元债务未履行。2015年9月12日,被告人裘某甲联系裘某乙(另案处理),称需出售苹果手机为其寻找买家。2015年9月13日中午12时,被告人裘某甲以采购手机为名,向被害人黄某某购买30台苹果牌手机(货值人民币145650元),被害人黄某某将手机送到之后,被告人裘某甲以资金不足为由要求延迟付款,并承诺当晚能将货款付清。被告人裘某甲之后即通过裘某乙将该30台手机以人民币142550元的价格低价出售给董某某。当天下午,被告人裘某甲在收到钱款后即前往珠海,并于2015年9月14日凌晨0时出境至澳门,期间被害人黄某某多次催要货款未果。2015年9月14日0时59分、11时49分,被告人裘某甲卡内合计消费144313.81元用于挥霍。9月15日被告人裘某甲返回义乌,并与被害人黄某某承诺最迟于9月21日之前付清货款并签写欠条。9月17日,被告人裘某甲再次向被害人采购苹果手机6台(货值人民币25340元),并承诺货款在9月21日前一并付清。2015年9月21日之后,被告人裘某甲仍未支付货款,被害人黄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并前往台州寻找对方未果,货款至今未付。经查,案发期间,被告人裘某甲多次往返澳门。
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裘某甲向义乌市公安局赤岸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欠条复印件、发货单、采购入库单、微信聊天记录、出入境管理信息、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开户信息、情况说明、义乌市中心医院医疗证明书、入院证、身份材料、到案经过;
2. 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裘某乙、裘某丙、吕某某、韦某某、俞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裘某甲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甲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庆赢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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