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开平市**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劳伟文的见证下对被告人许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许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平市**工业区森记大排档内,因餐厅经营问题与合伙人谢某甲发生争执。期间,因谢某甲的朋友谢某丙掀翻饭桌,被告人许某某一时气愤,遂持一把镰刀将谢某丙的大腿割伤。经鉴定,被害人谢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10月16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被害人谢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谢某甲、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物证:缴获的镰刀(照片);
6.鉴定意见;
7.相关书证;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洁瑜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4.扣押的镰刀暂扣于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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