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男性,汉族,1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家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镇**村*组***号。2020年06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7月0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审查,现依法查明:
2020年04月27日12时许,宁县**镇**村村民赵某甲因地界纠纷与邻居王某某儿子王某甲、妻子詹某某发生争吵。王某甲用承包地土块打在赵某甲身上,赵某甲遂打电话将其被打之事告知其弟赵某某。当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来到赵某甲家,随手将一把斧头把插在其摩托车后架来到王某某家大门东侧。赵某某先用手抓住詹某某脖子将其打了一把,接着用斧头把在詹某某臀部打了几下。王某甲辱骂赵某某时赵某某用斧头把在王某甲腰部及臀部各打了一下。被害人王某某从家中出来争夺赵某某手中斧头把时被赵某某推的背部先后靠在其家墙上、硬柴垛旁边的木椽上。王某某于2020年04月28日至05月13日在宁县人民医院急诊科住院治疗,诊断为:1、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2、外伤性头痛;3、L1.2椎体压缩性骨折;4、L1.2.3左侧横突骨折;5、双侧基底节区脑梗;6、左肺下叶肺大泡。詹某某于2020年04月28日至05月10日在宁县人民医院急诊科住院治疗,诊断为:1、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2、外伤性头痛。2020年05月23日经甘肃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宁)公(司)鉴字[2020]080号鉴定文书鉴定:詹某某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2020年05月26日经甘肃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宁)公(司)鉴字[2020]079号鉴定文书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2、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赵某某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在履行民事赔偿的前提下,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银年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
2.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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