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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赵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毕业,东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辽宁省盘锦市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在淘宝网注册“**旗舰店”、“**养生店”、“**养生店”三个网店,日常销售艾制品。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疫情防护口罩紧缺。

2020年1月22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从洛阳、盘锦等地以每只0.5元至5元不等价格购入三邦、朝美等不同品牌口罩共计48425只。为牟取暴利,1月22日至29日期间,赵某某网店口罩价格连续涨价,销售价格从每只2.6元一路涨至每只15元。经审计,赵某某网店销售口罩的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22216.4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8万余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2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传唤到案。案发后已退货款40万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翟某某等人的证言;3.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购货清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审计报告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红霞

检察员:张  畅

2020年4月20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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