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赵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赵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023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社区**路8巷1栋1户。被告人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22时许,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赵某相约到蒙城县宝塔东路“码头路炒面”店内饮酒、吃饭,期间,二人发生口角,赵某对张某某的头面部进行欧打。张某某起身离开该饭店,到饭店门口时,赵某将张某某打倒在地,并朝张某某的胸部踢。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学奎     

马刚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赵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