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邝耀根,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巷**号,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路**幢**房。1999年8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6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2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邝耀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谢逸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邝耀根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邝耀根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邝耀根经微信联系,并收取吸毒人员黄某某毒资400元后,帮助其联系贩毒人员“爆炸”购买毒品,并从中获利50元。黄某某到开平市**村村口的大石边取得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2克),后被民警缴获。
2020年9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邝耀根经微信联系,并收取吸毒人员黄某某毒资400元后,帮助其联系贩毒人员“爆炸”购买毒品,并从中获利50元。黄某某到开平市海恒汽车贸易公司对面的墙边取得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15克),后被民警缴获。
2020年9月7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开平市长沙**街附近将被告人邝耀根抓获,并缴获其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邝耀根的供述;
2.证人何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物证:缴获的毒品(照片);
5.刑事化验检验鉴定报告;
6.电子数据;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耀根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邝耀根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邝耀根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邝耀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邝耀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邝耀根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洁瑜
检察官助理:赖阳豪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邝耀根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4.扣押邝耀根的手机一台,暂扣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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