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8********,汉族,高中毕业,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洛阳市洛龙区**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被害人谌某某到其前夫、被告人金某某位于洛阳市洛龙区**镇**社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看望孩子,金某某趁谌某某吃饭时,从谌某某的包中盗走郑州银行信用卡和广发银行信用卡各一张。2019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金某某使用所盗的郑州银行信用卡在洛阳市洛龙区**路**街交叉口中国工商银行的ATM机上取现人民币3000元,被谌某某发现后金某某将郑州银行信用卡归还谌某某。2019年8月21日晚上,被告人金某某使用所盗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在洛阳市洛龙区**大道**大道交叉口广发银行的ATM机上取现人民币2500元。金某某盗窃所得5500元均用于日常花销。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被传唤到案,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民警在金某某家中起获被盗的广发银行信用卡。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已归还谌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谌某某愿意谅解被告人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谌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银行流水;5.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全书
检察官助理:张 畅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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