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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黄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7********,壮族,大学专科文化,系中国**分公司工作人员,住广西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初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其为田林县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员工的身份,编造完成单位下达的揽储任务、定期理财项目获得高额利息回报的理由,骗取田林县利周瑶族乡的亲戚、朋友和潞城瑶族乡的群众200.5523万元,后将钱充值到“****”网站进行赌博,挥霍一空。其中,被害人罗某某被骗21万元、某某甲夫妇被骗17万元、黄某乙被骗11.5523万元、黄某丙被骗11万元、黄某丁被骗9万元、朱某被骗7万元、黄某戊被骗6万元、黄某己被骗6万元、黄某庚被骗5万元、邹某某被骗5万元、黄某辛被骗5万元、黄某勤被骗3.5万元、黄某重被骗3万元、韦某飞被骗3万元、黄某壬被骗3万元、李某某桌被骗3万元、某某乙被骗2万元、黄某癸被骗2万元、韦某献被骗2万元、韦某先被骗1.5万元、黄某A被骗1.5万元、黄某B被骗1万元、黄某C被骗40万元、潘某某和兰某某夫妇被骗12万元、邓某某被骗6万元、陈某某被骗5.5万元、郑某某被骗5万元、郭某被骗3万元。

案发前和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还了1万元给黄某庚,其所在单位的领导帮助还款74.02万元给以上部分被害人,其中还给黄某C40.595万元、罗某某11.15万元、潘某某和兰某某夫妇9.6万元、陈某某5.63万元、郑某某4万元、郭某3.045万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到田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韦某某、黄某D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黄某丙、邓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农班勇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7********,壮族,大学专科文化,系中国**分公司工作人员,住广西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初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其为田林县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员工的身份,编造完成单位下达的揽储任务、定期理财项目获得高额利息回报的理由,骗取田林县利周瑶族乡的亲戚、朋友和潞城瑶族乡的群众200.5523万元,后将钱充值到“****”网站进行赌博,挥霍一空。其中,被害人罗某某被骗21万元、某某甲夫妇被骗17万元、黄某乙被骗11.5523万元、黄某丙被骗11万元、黄某丁被骗9万元、朱某被骗7万元、黄某戊被骗6万元、黄某己被骗6万元、黄某庚被骗5万元、邹某某被骗5万元、黄某辛被骗5万元、黄某勤被骗3.5万元、黄某重被骗3万元、韦某飞被骗3万元、黄某壬被骗3万元、李某某桌被骗3万元、某某乙被骗2万元、黄某癸被骗2万元、韦某献被骗2万元、韦某先被骗1.5万元、黄某A被骗1.5万元、黄某B被骗1万元、黄某C被骗40万元、潘某某和兰某某夫妇被骗12万元、邓某某被骗6万元、陈某某被骗5.5万元、郑某某被骗5万元、郭某被骗3万元。

案发前和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还了1万元给黄某庚,其所在单位的领导帮助还款74.02万元给以上部分被害人,其中还给黄某C40.595万元、罗某某11.15万元、潘某某和兰某某夫妇9.6万元、陈某某5.63万元、郑某某4万元、郭某3.045万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到田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韦某某、黄某D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黄某丙、邓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农班勇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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