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住湖南省耒阳市**街道**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东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东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是广东**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仓库备料员,张某某(已起诉)系仓库管理员,雷某某(已起诉)是仓库备料班班长,三人利用职务便利,以秘密窃取为手段,多次侵占放置于东源县蓝口镇**公司原料仓库内钛白粉。经鉴定:每吨钛白粉价值2.2万元。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龙某某伙同张某某、雷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由张某某负责叫车、联系买家;雷某某用叉车装车;龙某某用布盖住钛白粉,多次将**公司原料仓库内的钛白粉运出,由张某某将钛白粉以每吨8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在逃)等人,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和微信转账方式接收赃款,后分赃给雷某某和龙某某。
1.2019年4月7日,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雷某某三人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了**公司1吨钛白粉,鉴定价值为2.2万元。
2.2019年3月上旬,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雷某某三人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了**公司1吨钛白粉,鉴定价值为2.2万元。
3.2018年8月下旬,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雷某某三人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了**公司1吨钛白粉,鉴定价值为2.2万元。
4.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雷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了**公司2吨钛白粉,鉴定价值为4.4万元。
5.2018年期间,被告人龙某某、张某某、雷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四次窃取**公司钛白粉,销赃得款总数额为10.486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 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5、营业执照、应聘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入职协议、损失评估报告及统计表、进仓单、生产配方单、提货单、送货收据、销售送货单、收款收据等材料;银行流水清单、交易记录、账单、微信交易记录及聊天记录;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统计表;
6、电子数据;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说明;
7、证人廖某甲、李某某、朱某某、廖某乙、龙某乙证言;
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9、鉴定意见;
10、同案人张某某、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1、被告人龙某某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身为**公司备料员,伙同他人,共同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珍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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