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17〕242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1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单位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号**号,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楼。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2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颁布《中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碧府办发(2015)120号文件),对铜仁市碧江区中南门片区的房屋实施征收,碧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征收部门,实际征收工作由碧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机构碧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和碧江泰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
在征收过程中,**中心工作人员在对被告人丁某某位于中山路129号附7号(位于中南门片区)面积为50.27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征收时,被告人丁某某提出了超出征收补偿标准的补偿要求。后区政府征收工作会议安排**中心负责人梁某某与丁某某商谈具体征收工作,经多次商谈未达成协议后,因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梁某某(另案处理)与区征收办负责人邹某某商议后决定以签订虚假征收补偿协议的方式来解决被告人丁某某提出的补偿要求,并将此情况告知被告人丁某某,经丁某某同意后以人民币598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征收其位于中山路129号附7号的房屋,除丁某某签订一份征收补偿协议外,丁某某另找一人签订一份虚假征收补偿协议。后经梁某某安排,**中心石才斌于2016年1月26日分别与丁某某、覃某某(系丁某某婆婆,由丁某某代签)签订了《碧江区中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编号328号、333号),补偿总金额分别为285634.5元、312370.6元。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区征收办领取补偿款285634.5元,袁某某(系丁某某丈夫)代覃某某在区征收办领取补偿款312370.6元并交给丁某某。被告人丁某某以签订虚假协议的方式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31237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312370.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琴
2017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5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破案报告一份。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干部任免审批表一份、到案情况说明一份、梁某某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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