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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757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卫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林市榆阳区**镇**,无业。2014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榆林市公安榆阳分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榆林市榆阳区**路**室,无业。2011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榆林市公安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榆林市榆阳区**小区**,无业。2015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十五天,缓刑一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榆林市公安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因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高某甲、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高某甲在榆阳区农业示范园区瑞丰酒店、长城路宏安国际酒店顶楼彩钢房内组织任某某、常某某、郭某甲、陈某乙用麻将以300元起步“转锅子(又名某某某)”、以200元起步“推对子”赌博三次,以“转锅子”赌博中以每局1200元抽100元;“推对子”赌博以每局赌资10%进行抽头,共抽头渔利23000余元。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上述赌场中帮李某甲打贯抽钱。2018年12月31日晚,郭某甲在宏安国际酒店顶楼彩钢房参与赌博时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10万元,被告人李某甲要求郭某甲打下一张12万的欠条,并将郭某甲驾驶的起亚牌索兰托越野车以12万人民币的价格签订了卖车协议抵押于李利兵。赌博期间郭某甲共计输掉人民币152000余元。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榆林东沙南苑首府小区#号楼#单元#室王某甲家组织郭某乙、胡某甲、王某甲、郭某某用扑克牌以每点100元进行“三打一”赌博,当日郭某乙输16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在赌场中以每人抽6个点(即600元)进行渔利,非法获利2400元。

2016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组织张某某、黄艳军、高宏瑞、胡占春等人在宏安国际酒店、榆阳区钟家沟其租住的钟阳小区,利用扑克牌以每点100元进行“三打一”赌博。被告人陈某甲在场帮忙记账,参赌人员赌博输赢均与李某甲结算,被告人李某甲在赌场中以每人抽6个点(即600元)进行渔利,非法获利2400元。在此期间张某某欠下李某甲赌债18万元。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高某甲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农业银行卡一张,匕首一把,pos机一台,三星2018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借条一张。

2.户籍证明,借条、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3.证人郭某甲、张某某、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高某甲、陈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高某甲、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告人高某甲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崴

曹静

2019年9月24日

附: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涉案财物:见清单

4.电子案卷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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