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朱晓付,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路**宾馆**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镇**村**组**号)。朱晓付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被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4日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晓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8日上午,被告人朱晓付乘坐公交车前往肥东县城,后遇到张某某(另案处理),二人来到肥东县龙泉路中心大市场,在大市场联家超市入口处,张某某发现被害人刘某甲上衣口袋内有一部手机,朱晓付与张某某相互配合实施扒窃,朱晓付故意挡在刘某甲前面让其缓慢行走,张某某在刘某甲身后趁机将其上衣口袋内的一部华为荣耀10手机盗走,后二人迅速离开。经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华为荣耀10手机价值人民币991元。
2、2020年4月22日上午,被告人朱晓付来到合肥市蜀山区十里庙路商业区,尾随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刘某乙实施扒窃,在十里庙路中段红旗幼儿园门前,朱晓付利用刘某乙车速减慢的机会,将刘某乙放在上衣口袋内的华为nova5Pro手机盗走,后迅速离开现场。经合肥市蜀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华为nova5Pro手机价值人民币2066元。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朱晓付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月2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朱晓付被合肥市公安机关蜀山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朱晓付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6.现场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晓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0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晓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桂兰
2020年6月30日
附:1. 被告人朱晓付现被监视居住。
2. 本案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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