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1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8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园*座*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3时26分,被告人蔡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76***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截查,并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耿平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园*座*栋*房,联系电话:1866424****;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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