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现住址株洲市天元区**街道**号,在株洲市**区**酒吧工作,无前科。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重新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时45分许,谭某某驾驶号牌为湘******号小型客车,搭载乘客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宋某某,沿株洲市天元区**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神农大剧院路段时,与绿化带的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和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发现谭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94mg/100ml,涉嫌醉驾,随后将其带至株洲市中心医院进行了血液取样并送检。经检验鉴定:谭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4.9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车辆,涉嫌危险驾驶罪。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在立案侦查后,经电话传唤于2020年7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刑事调查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于同日对谭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且刑事立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向前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662095****。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_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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