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晋江市**街道**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09年7月30日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已告知被害人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8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7年1月底,被告人柯某某受章某某(已判决)指使,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晋江市**街道**路**号内,采取在高价酒酒瓶内灌装低价酒的方法加工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同时,被告人柯某某还出售其自有的已加工好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被告人柯某某假冒“轩尼诗”、“人头马”、“芝华士”、“皇家礼炮”、“黑牌”等注册商标的洋酒共计486瓶,并以人民币28240元的价格出售给章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到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427瓶。经鉴定,以上洋酒是假冒产品。
2.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柯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组织工人在位于晋江市**镇**村**号仓库内,擅自加工假冒“蓝妹”牌注册商标的啤酒,并将加工好的假冒“蓝妹”牌注册商标啤酒储存在上述地点。2019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加工点现场查获假冒“蓝妹”牌注册商标的啤酒3700箱(玻璃瓶装,24瓶×250ml/箱),印有假冒“蓝妹”牌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箱6700个、W620型喷码机1台、热熔注胶机1台。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鉴定,上述假冒“蓝妹”牌注册商标的啤酒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出厂价格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400340元。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柯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的啤酒、纸箱、热熔注胶机、喷码机等的照片;
书证:破案经过、投案证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证明、鉴定报告、授权证明、营业执照、鉴定证明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柯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被侵权的蓝妹牌啤酒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辨认笔录:证人柯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人及被告人柯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耀君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补充材料十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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