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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路**栋**,于2003年9月24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铁岭市昌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7年12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犯罪地位于鞍山市铁西区,属于我院管辖,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8日将案件移送至我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1日15时30分许、7月4日14时20分许、7月10日14时30分许在其位于鞍山市铁西区兴隆社区兴盛委26组人民路179栋300的住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尿样毒品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产证、情况说明;

2.证人某某甲、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雅楠
助理检察员:  齐  宇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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