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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肖某贩卖毒品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肖某甲,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犯罪地位于鞍山市铁西区,属于我院管辖,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9日将案件移送至我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肖某甲在其位于鞍山市铁西区大西街23栋3单元3层48号的家中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赵某某,后又容留赵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2.2019年6月2日,被告人肖某甲在其鞍山市铁西区大西街23栋3单元3层48号的家中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赵某某,后又容留赵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3.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肖某甲在其鞍山市铁西区大西街23栋3单元3层48号的家中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赵某某,后又容留赵某某和吸毒人员梁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15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大西街23栋3单元3层48号内将肖某甲、赵某某、梁某某抓获,并当场在赵某某身上缴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1袋。经现场称量,白色晶体净质量为0.43克。2019年7月3日经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白色晶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分局上缴毒品登记表、手机通话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尿样毒品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鞍钢公有住房租赁证;

2.证人赵某某、肖某乙、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毒品可疑物称量记录、毒品可疑物抽样检材笔录、现场称重照片、检定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肖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肖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雅楠
助理检察员:  齐  宇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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