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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许宝宝等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许宝宝,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街道**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绰号“双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宝宝、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27日,自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9月5日期间,被告人许宝宝在晋江市通过手机微信报码等方式向被告人庄某某及郭某某、张某某、柯某某、吴某某、许某某、赖某甲、赖某乙、王某某等人销售“六合彩”,后将收注金额上报给上家并从中返点获利。截止案发时,可查明的被告人许宝宝收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963376元。

2017年至2019年8月8日期间,被告人庄某某在晋江市通过手机微信报码等方式向陈某乙、陈某甲、蔡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销售“六合彩”,后将部分收注金额上报给被告人许宝宝,并从中返点获利。截止案发时,可查明的被告人庄某某收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155820元。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庄某某在晋江市**街道**栋**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用于作案的OPPORlls手机1部及2019年以来“六合彩”购买记录清单52卷。2019年9月5日8时许,被告人许宝宝在晋江市**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用于作案的iPhone6SPlus手机1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宝宝、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单据的照片;

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张某某、柯某某、吴某某、许某某、赖某甲、赖某乙、王某某、陈某乙、陈某甲、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宝宝、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证人郭某某、张某某、柯某某、吴某某、许某某、赖某甲、赖某乙、王某某、陈某乙、陈某甲、蔡某某及被告人许宝宝、庄某某的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证据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宝宝、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揽注猜码形式组织他人借助“六合彩”中奖号码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宝宝、庄某某归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宝宝、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许宝宝、庄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耀君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许宝宝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及补充材料七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随案移送光盘玖张及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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