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3********,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刘伶公园南侧南北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庙营村东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郝某某供述;
2.书证;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鸿斌
检察官助理:张雷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131********。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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