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91********,朝鲜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在韩国首尔,被告人金某某以代购化妆品为由,虚构手中有化妆品的事实,诱骗被害人某某某、林某某、文某某、丁某某、谢某某购买化妆品,多次骗取某某某、林某某、文某某、丁某某、谢某某钱款共计405180元,其中某某某被骗26020元、林某某被骗99700元、文某某被骗59000元、丁某某被骗67600元、谢某某被骗152800元。
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6日立案侦查。其中,被害人丁某某被骗的67600元已由金某某的母亲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偿还给丁某某。截止目前,尚有337580元未归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制裁检索证明书、转帐记录、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货物清单、银行卡照片、情况说明;
2.被害人某某某、林某某、文某某、丁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雅楠
助理检查员:齐宇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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