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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7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徐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2月19日,定兴县公安局将王某甲老年代步车被盗案移送徐水区公安局管辖,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被害人王某甲停放于定兴县朗润园小区的白色雷军牌老年代步车被盗。2019年3月16日早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见到该车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情况下,以11000元的较低价格从绰号“光头”的人的手中收购了该车。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14020元。

2.2019年4月30日凌晨,宋某某(因犯盗窃罪已判刑)在徐水区长天大厦后面迎伊嘉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的灰色瑞易牌电动四轮车一辆。当天早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未见到该车合法有效来历证明,且该车点火开关有撬痕的情况下,以12000元的价格从宋某某手中将该车低价收购,经鉴定,该车价值 25575元。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鸿斌

检察官助理:张雷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2.案卷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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