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村**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于2020 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成员赵某某、王某某)沿徐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网咖”门前路段时逆线驶入对行车道,与对行田某某驾驶的冀F*****号轻型自卸货车碰撞肇事,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赵某某受伤、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检测,案发时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7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韩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供述;

2.被害人赵某某、田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鸿斌

检察官助理:张雷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6********。

2.案卷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