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村**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于2020 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成员赵某某、王某某)沿徐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网咖”门前路段时逆线驶入对行车道,与对行田某某驾驶的冀F*****号轻型自卸货车碰撞肇事,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赵某某受伤、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检测,案发时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7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韩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供述;
2.被害人赵某某、田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鸿斌
检察官助理:张雷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6********。
2.案卷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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