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端检一部刑诉〔2020〕Z28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莲塘镇**村委会**村,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村**栋**房,务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4年5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4050330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双东北一出租屋,务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谢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杨某群于2018年9月23日通过竞拍购得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双东南路**巷**号房产,后交由其哥杨某华装修后居住。2019年1-4月期间,被害人杨某华及其家人通过张贴告示、上门通知等方式,要求在此房屋居住的被告人唐某某搬离。被告人唐某某心生不满,起意破坏房屋设施进行报复,遂于2019年4月下旬,多次到该房屋损坏蹲厕、地面瓷砖等设施,拆走防盗网等物品。又于2019年4月30日22时,伙同被告人谢某某经合谋后,采用喷墨方式对该房屋内的墙壁进行涂鸦,致房屋受损。经肇庆市端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房屋被毁坏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1513元人民币,其中内墙修复6300元、墙面瓷砖清洁530元。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勘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谢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唐某某参与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21513元,被告人谢某某参与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68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巧玲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住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村**栋**房,被告人谢某某现住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双东北一出租屋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0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