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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13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402197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住枣庄市市中区**办事*村。2013年11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2017年9月26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市中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同年11月2日被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罚款一千元、吊销驾驶证。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14时53分,刘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鲁D*****的新能源汽车,沿枣庄市市中区长青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枣临铁路立交桥处被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56.6mg/100ml。2020年1月8日,经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刘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及其它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璐璐

检 察 员:张传辉

二○二○年四月十五二十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8906******);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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