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镇**村**号。2010年犯盗窃罪被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7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制度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5日因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北票市公安局给予拘留15日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又于2019年10月份为卖淫女高XX介绍男嫖客贾XX,并开车将贾XX载到北票市冠山管理区七彩虹社区高XX的卖淫地点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高X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广福
检察官助理:霍一杰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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