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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里**,现住湖北省应城市经济开发区**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应城市广场大道、文昌路交汇处与李某某驾驶的鄂K****1小型轿车相撞,张某某摔倒受伤,李某某现场报警。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调查,发现张某某酒后驾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后提取血样送检,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12.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应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事故现场照片、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敏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应城市经济开发区**社区**号,电话1387186****。

2.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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