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字(2020)第2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小学文化,家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农民。2004年因盗窃罪被原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因盗窃罪被原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5年因盗窃罪被原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7年因吸毒被原华县公安局劳动教养2年;2013年3月被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7年6月因吸毒被原华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9年4月25日因吸毒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3月11日晚8时左右,被告人邓某某为筹集毒资及生活来源,发现某某区某某城小区14号楼1单元1楼东户家中无人,便用手将阳台防护栏掰断通过阳台进入室内,在主卧室房间柜子内盗窃了一枚戒指、一个金鸡吊坠、一个金项链后从掰断的防盗栏处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2753.4元,金戒指价值1810元,金吊坠价值177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6338元。
2、2019年4月3日晚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为筹集毒资及生活来源,到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小区,以攀岩天燃气管道的方式从三单元4号楼南户的厨房窗户进入室内,将床头柜上的两部手机和枕头下的 7380多元现金盗取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被盗VIV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共计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失主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录像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翼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1、案卷二册;
2、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华州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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