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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字(2020)第20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41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华州街道某某村某某某组。2011年12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2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4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4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强制戒毒两年; 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姬某某携带多功能刀具和螺丝刀,在华州区某某路西段某公司门口,盗窃王某的一辆黄色帝威龙牌踏板电动车,后将该车卖给卢俊海卢某某换取价值200元的0.01克海洛因毒品吸食。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华价认字[2019]083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00元。

2019年3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姬某某携带多功能刀具和螺丝刀,在华州区某某路菜市十字东南角店门口,盗窃贾某某一辆红色绿驹牌踏板电动车。被告人姬某某将该车卖给卢某某换取价值200元的0.01克海洛因毒品吸食。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华价认字[2019]082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00元。

2019年3月30日15 时许,被告人姬某某携带多功能刀具和螺丝刀,在华州区某某大道西口某某金店门口,盗窃孔某某一辆紫色立马牌踏板电动车。被告人姬某某将该车卖给卢某某换取价值200元的0.01克海洛因毒品吸食。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华价认字[2019]078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00元。

2019年4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姬某某携带多功能刀具和螺丝刀,在原华州区某某医院西门口道沿下,盗窃潘某某一辆红色绿驹牌踏板电动车。被告人姬某某将该车卖给卢某某换取价值200元的0.01克海洛因毒品吸食。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华价认字[2019]081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00元。

2019年4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姬某某携带多功能刀具和螺丝刀,在原华州区某某医院办公楼北侧原寄存车辆的车棚处,盗窃谷某某一辆蓝色裕兴牌踏板电动车。被告人姬某某将该车卖给卢俊海某某换取价值200元的0.01克海洛因毒品吸食。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华价认字[2019]077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00元。

2019年4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姬某某为携带多功能刀具和螺丝刀,在原华州区某某医院南门直走100米寄存车棚处,盗窃张某某一辆白色绿驹牌踏板电动车。被告人姬某某将该车卖给卢俊海卢某某换取价值200元的0.01克海洛因吸食。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华价认字[2019]080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00元。

2019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姬某某为携带多功能刀具和螺丝刀,在华州区某某城小区旁一饭店门前,盗窃杨某某一辆黑色绿驹牌踏板电动车。被告人姬某某将该车卖给卢某某换取价值200元的0.01克海洛因吸食。经华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价认字[2019]079号):被盗电动车价值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姬某某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卢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录像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宝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

1. 案卷三册;

2. 被告人姬某某现羁押于华州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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