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字(2020)第2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52119**********,农民,户籍所在地**区**镇**村***组,小学文化,现住**区**镇**村***组, 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持E驾驶证驾驶陕E****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华州区毓才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陇海铁路桥下时,被正在执勤的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初查,驾驶人吴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鉴定后,被检验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4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酒精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等均已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习端
张馨予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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