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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             渭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渭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字(2020)第0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户籍地******。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同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刑事拘留, 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华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中专文化,户籍地:******。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刑事拘留,7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华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 户籍地:******, 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刑事拘留, 7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华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中专文化,户籍地:******。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刑事拘留, 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华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 户籍地:******,2019年10月11日到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 户籍地:******,2019年10月25日到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 户籍地:******,2019年10月28日来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某、王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利用他人提供的身份证件,纠集被告人赵某某、王某、周某某、张某某先后在渭南市华州区、临渭区,西安市,咸阳市等地银行骗领银行卡,并予以收购。

其中:被告人赵某甲2017年10月23日冒用周某身份在工行西安车辆厂支行骗领一张银行卡及U盾。

被告人赵某乙2019年5月28日冒用魏某某身份在咸阳彬州信合骗领一张银行卡及U盾。

被告人赵某某2017年10月至12月,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处拿取他人身份证,分别冒用赵某、马某某、党某,李某、李某某、王某、何某某身份在西安、临潼、渭南等地工商银行骗领银行卡7张,交给被告人赵某甲6张,被告人赵某乙1张。

被告人王某2017年11月至12月从被告人赵某甲手中拿取他人身份证,分别冒用刘某、张某某、任某某、任某、穆某某身份在西安、临潼、渭南等地工商银行骗领银行卡5张,办理好后全部交给被告人赵某甲。

 被告人周某某2017年10月至12月分别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手中拿取他人身份证及电话卡,分别冒用冯某、王某、侯某、姜某、崔某、李某身份在西安工商银行骗领银行卡6张,后将骗领的银行卡交给被告人赵某甲5张,被告人赵某乙1张。

被告人张某某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从被告人赵某甲手中拿取他人身份证及电话卡,分别冒用王某、惠某、席某身份在西安工商银行骗领银行卡3张,后将骗领来的银行卡交给被告人赵某甲。

被告人王某某2019年5月份从被告人赵某乙手中拿取他人身份证及电话卡,在咸阳淳化县信用社、长武县信用社冒用周某某、黄某某身份骗领2张银行卡,后将骗领的银行卡交给赵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某、王某、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供述,辨认笔录照片,证人证言,银行影像资料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某、王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均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为了保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清锋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附:1、案卷五册;

2、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某、王某现羁押于渭南市华州区看守所;

3、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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