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号**室其家中先后两次容留郭某某和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2月23日,徐某某在上述地址容留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民警依法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房产证复印件、微信转账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份;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光
检察官助理:魏晓雪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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