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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   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未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字某甲,曾用名字杜兴,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2001********,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六合乡五星村委会日***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字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2001********,彝族,中专文化,学生,就读于云南******学院,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六合乡五星村委会日***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鹤庆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12日被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字某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2000********,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乡**村委**村**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绞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2001********,彝族,职高文化,学生,就读于鹤庆县**中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乡**村委**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字某丁,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2002********,彝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乡**村委**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鹤庆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字某甲、字某乙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2时许,绞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通过字某甲的电话和子某某(另案处理)约架,经过几次通话,约定在**附近打架。绞某某自己邀约和请人邀约了罗某甲(另案处理)、罗某乙(另案处理)、字某甲、字某乙、字某丙、绞某甲、字某丙等十四人,子某某邀约了绞某甲(另案处理)、绞某乙(另案处理)、子某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双方在五星村委会白沙水库旁边相遇后利用木棒、臂力棒等工具进行械斗,互殴过程中导致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绞某甲、绞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经过、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文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某甲、字某乙、字某丙、绞某甲、字某丁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全秀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字某甲联系电话1898720****,字某乙联系电话1512591****,字某丙联系电话1818721****;字某丁联系电话1991292****,绞某甲联系电话1533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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