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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刑诉〔2020〕210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芜湖市湾沚区**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芜湖市湾沚区**镇**行政村**自然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芜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湾沚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方某某冒充人民警察先后与汪某某、杨某甲确定恋爱关系,并利用该身份骗取汪某某、杨某甲钱款共计23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被告人方某某向被害人汪某某谎称自己是“芜湖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向汪某某出示自己着警服照片,骗取汪某某的信任后,并与其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方某某利用人民警察身份骗取汪某某钱款共计3万余元。

2.2019年1月,被告人方某某向被害人杨某甲谎称自己是“芜湖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向杨某甲出示自己着警服照片,从而骗取杨某甲的信任,并与其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方某某利用人民警察身份、编造自己经商被举报需要用钱送礼等理由,骗取杨某甲钱款共计20万余元。

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承诺书、借条、情况说明、转账记录、账户对账单等;

2.证人陈某某、杨某乙、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且本次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方某某此次犯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平荣

检察官助理:陶金

2020年11月5日

(代公章)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芜湖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壹册;

3.本院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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