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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端检一部刑诉〔2020〕Z1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花苑**幢**房,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房,经营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为个人兴趣爱好而通过网络或向他人购买各种型号的长、短仿真枪共7支,并将其中4支转卖或赠送给杨某虎、姚某威(两人均另案处理)。3人后将上述枪支用于个人收藏及玩真人CS游戏娱乐。2020年4月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胡某某时,在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幢**房住处搜获各种枪型物体8支【经鉴定:4支为气枪(其中1支是姚礼威所有)、4支不能确定性质】。后在杨某虎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小区**栋**房、**房的住处搜获枪型物体2支【经鉴定为气枪】及各种零配件一批,在姚某威位于肇庆市端州区**路**庭**栋**房的住处搜获枪型物体1支【经鉴定为气枪】及充气筒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6. 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共7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巧玲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广州市白云区**街**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8张

3.扣押的物品均暂存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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