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12811983********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街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7年11月9日至2017年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谯城区丰水源附近,以300元每克的价格向郑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十余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远
检察官助理:程晓光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卷宗1册及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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