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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436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3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号。被告人牛某某2014年因盗窃罪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于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因盗窃罪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5时40分,牛某某驾驶辽A*****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丹霍线327km+900m处(新民市大喇嘛乡西高力村棚区路口),因过度疲劳影响驾驶,未确保安全车速,与路旁的李某甲、李某乙相撞,相撞后车辆驶入右侧沟内,造成车辆损坏,李某甲、李某乙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牛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牛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了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牛某某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户籍查询信息、身份证、户籍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记录委托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暂扣事故车辆放行通知书发还清单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送达回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牛某某涉案情况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情况说明、结婚证复印件、介绍信、复诊记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2. 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酒安6900酒精检测、辽宁省新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辽宁省新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沈阳市金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牛某某2014年因盗窃罪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因盗窃罪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此次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故其行为不构成累犯。被告人牛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其行为成立自首。同时牛某某又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迪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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