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肉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6241982********,藏族,文盲,系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达日县牧民,住达日县**乡**牧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达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达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确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6241985********,藏族,文盲,系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达日县牧民,住达日县**乡萨根牧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达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达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肉某、确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肉某伙同确某在达日县莫坝乡萨根牧委会果持沟口处将同乡牧民德某家的5头驮牛赶走后以36200元的价格出售,所得赃款二人平分。
经鉴定:被盗的五头驮牛在2019年9月30日的价值认定为人民币456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牛皮五张、牛头五个;
2、到案经过、网上比对记录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肉某、确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德某的陈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肉某、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达加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肉某、确某现羁押于达日县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和证据卷共2册,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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