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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 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现居住地义县**镇**街**胡同**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6日被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9时4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义县南关街老北京布鞋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马某甲相撞,造成被害人马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义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传唤证,被告人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常住人口信息三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截图、血样封存截图,司法鉴定委托书二份,尸检照片、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证明,鉴定意见告知笔录四份、送达回执二份,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委托书、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马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勘验照片七份;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民检察官助理:孙宇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诉讼文书与证据材料卷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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