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公诉刑诉〔2014〕10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住宝鸡市金台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号,无业。200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09年12月因吸毒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社区戒毒;2012年1月因盗窃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劳教1年; 2014年3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强制隔离戒毒; 2014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5日中午,被告人郭某某独自一人来到本市**厂**楼**家教办公室,以询问请家教情况为由进行踩点,趁**家教办公室工作人员上厕所之际再次进入**家教办公室,将办公室桌上的手提包(包内装有现金2000余元及手机、驾驶证等物)盗走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手提包价值290元。破案后,赃款已挥霍,被盗物品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移交案件通知书、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宗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瑜
代检察员:王晓光
2014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渭滨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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