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工农路58号1-1-2号。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因犯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8个月,于2018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2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22时许,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李某某、于某某、刘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并致上述三位民警面部不同程度受伤。后被告人郝雨被民警强制带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诊断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李某某、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警察现场执法记录仪。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每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海鸾
助理检察员:贾 妍
二0一九年三月五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北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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