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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1********301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年县,住址江西省万年县**乡**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16日至同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14时10分许,在江西省万年县**乡**村委会**村**稻田旁,被告人张某甲为许某甲收割完稻谷后,欲驾驶***农用收割机从稻田行驶至公路上,因坡度较陡,驾驶收割机上公路时会往后翘翻,于是被害人齐某某和许某甲在就用手臂吊拉收割机前的分禾器以使收割机行驶到公路上,受害人齐某某因不慎双手滑脱并掉落在收割机下面,被告人张某甲在听见有人的呼喊声后,由于一时慌张,操作不当将被害人齐某某辗压致死。张某甲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被告人张某甲被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2.证人证言:张某乙、许某甲、许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万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张某甲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少祥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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