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检一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现住万荣县**乡**村第**居民组。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5月6日被万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万荣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晚11时许,在万荣县**乡街上经营修理电动车门店的被告人黄某甲,欲与隔壁经营**食府饭店的牛某甲发生性关系,便从其二楼窗户跳到临街的檐板上,沿着檐板走到牛某甲经营的**食府二楼,翻窗进入其卧室,强行亲吻被害人牛某甲的面部,抚摸其腰及大腿,企图强行与被害人牛某甲发生性关系,遭到牛某甲的反抗后,被告人黄某甲逃离现场。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到万荣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牛某乙、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牛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DNA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翻窗入户,使用暴力欲强行和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实施强奸过程中,遭到被害人反抗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斌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万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5张。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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