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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检一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镇**村第**居民组,因犯盗窃罪,2012年9月28日,被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3年5月2日被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河津市**村,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4日被万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20日被芮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宁某某伙同被告人米某某,在万某某**乡**初中校门口,将**乡**村村民樊某某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小公主摩托车盗走,经万某某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342元。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宁某某伙同被告人米某某,在**县****号楼前,将该小区居民王某某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小公主摩托车盗走,后二人返回至被告人宁某某在河津市的租住屋门口时,被万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将所盗摩托车扣押,案发后,赃物发还失主。经万某某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筋剪等物品;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宁某某、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米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米某某现羁押于万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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