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白良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号上午11时许,伍某某与吴某某在万载县金乾酒店10**开房,后吴某某提出离开,伍某某要求吴某某留下来陪他遭拒后,伍某某拿出水果刀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吴某某见状后上前与伍某某争夺水果刀,双方在争夺水果刀的过程中,伍某某的三根手指头的手筋被刀割伤,见自身受到伤害,于是伍某某感到十分愤怒,把刀夺过后朝吴某某后背连捅数刀,造成吴某某背部、面部多处受伤,事后便赶紧逃离现场。经万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指认现场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到案经过;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志宇
检察官助理:李立勤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