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赵某,又名赵某某、王某、梦某某,男,1994年7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241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某县某镇某村二组11号,住址同上。系村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2012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13年1月31日因盗窃罪被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600元。与前犯盗窃罪未执行刑罚九个月,罚金5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100元。2014年6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旬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3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40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某市某县某镇某村,住址同上。系村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赵某、杨某某在三原县某区门前的中医诊所,盗窃现金8000元及一部三星手机,经鉴定价值150元。赃款二人均分。
2、2019年9月份,被告人赵某、杨某某在三原县南环路李某某经营的依香奶吧内,盗窃现金100元,二人挥霍。
3、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赵某、杨某某,在三原县政府街某面包房内,盗窃现金500元,二人挥霍。
4、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赵某、杨某某,在三原县仓南路赵某的调料店,盗窃现金300元和一部OPPO手机,经鉴定价值300元。二人分赃,赵某将手机变卖。
5、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赵某、杨某某,在三原县桥北骆某的老潼关肉夹馍店,盗窃现金600元。二人均分。
6、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三原县西十字路口陈记纸包鱼店内,盗窃现金80元及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400元。赃款二人均分。
7、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赵某、杨某某,在三原县南环路刘某的彩票店,盗窃现金2000元。赃款二人均分。
8、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赵某、杨某某,在三原县名仕城小区李某的孕婴店,盗窃现金100余元。二人将赃款挥霍。
9、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赵某、杨某某,在三原县火车站张某某的诊所,盗窃现金24000元。后给杨某某分赃3400元。
10、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赵某、杨某某,在三原县生司巷宋某某的诊所,盗窃现金1000余元。二人将赃款挥霍。
11、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赵某、杨某某,在三原县西关闫某的卫生室。盗窃现金100余元。二人将赃款挥霍。
12、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赵某、杨某某,在三原县安某某的火锅店,盗窃现金160元。二人将赃款挥霍。
13、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赵某、杨某某在三原县东三路某网吧办公室,盗窃现金191000元。后给杨某某分赃80000元。案发后从赵某家属处追赃79800元,从杨某某及家属处追赃31853.5元。
14、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三原县城隍庙对面刘某某经营的肉夹馍店内,盗窃现金3000元,全部挥霍。
15、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三原县盐店街丁字口景龙肉夹馍店,盗窃现金200元,全部挥霍。
综上,被告人赵某、杨某某共同盗窃十三次,盗窃财物共计228230元。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两次,盗窃财物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君茹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起诉书17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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