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81984********,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住**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龙某甲驾驶湘N****B号“金典”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货约一方沙子和四包水泥,在三江侗族自治县林溪镇牙己村牙己屯内道路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林溪镇牙己村牙己屯卫生室门口路段时,摩托车失控与行人被害人吴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吴某甲经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救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3月13日经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龙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某甲主动打120急救电话施救,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置;当日,侦查机关对其进行询问时,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龙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龙某乙、吴某乙、龙某丙、龙某丁、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明违反交通管理规,明知是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并载货在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法律后果,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爱明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龙某甲被取保候审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林溪镇派出所执行。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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