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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栗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镇**村**号。2008年10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0月1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2019年12月4日被上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去朋友家吃饭,期间喝了6两谷酒和4瓶啤酒。喝完酒后,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从上栗县**镇**路往**村**方向行驶,途经**路段时,遇李某某停放于道路上的赣******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正在施工作业,由于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操作不当,撞上了赣******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左侧后边支脚,导致三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标本中检测乙醇数据为135.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警情信息、当事人身份信息及驾驶证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吴楚法医[2019]毒物检字第**号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第3603112019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发良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750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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