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汉族,高中文化,系上犹县粮食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犹县东山镇**路*号,现住江西省上犹县东山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2月26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上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3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经批准在上犹县东山镇***路**号办理了上犹某某游戏室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是电子游戏、游艺娱乐。但2010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采购了一些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摆放在该游戏室供他人赌博。2011年5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因为为赌博提供条件,先后四次被上犹县公安局处于罚款、收缴游戏赌博机、追缴违法所得等不同的行政处罚。2018年2月26日上午,上犹县公安局东山派出所民警在该游戏室内当场查获扣押赌博游戏机十六台,现场未发现参赌人员。同日,经上犹县公安局鉴定人员认定,上述十六台游戏机系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文书;4、证人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用于赌博的场所,设置16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盛安
2019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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