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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7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周口市川汇区**路**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在上蔡县**工业园**大道路段盗窃的该路段路灯40控电缆线(每控35米)予以收购。经评估,该收购的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43400元。

2、2017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在上蔡县**工业园**路段盗窃的该路段37控路灯电缆线(每控30米)予以收购。经评估,该收购的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49950元。

3、2017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邵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在上蔡县**工业园**大道盗窃的该路段33控路灯电缆线(每控35米)予以收购。经评估,该收购的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5650元。

4、2017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邵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在上蔡县**路公路局承建的**庄路段盗窃的27控路灯电缆(每控35米)予以收购。经评估,该收购的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42750元。

5、2017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在上蔡县西工业北高速引线和**路交叉口盗窃的该路段40余米路灯电缆线予以收购。经评估,该收购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赵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应当明知其所收购的电缆线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17715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23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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