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县检公诉刑诉〔2018〕290号
被告人钟**,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69********,畲族,小学文化程度,上饶县人,家住上饶县尊桥乡,2018年2月28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日被上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
被告人钟**,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4********,畲族,小学文化程度,上饶县人,家住上饶县尊桥乡,2018年2月12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2日被上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
本案由上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钟**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钟**雇佣占**为其本人在上饶县尊桥乡的房屋三楼楼面扎钢筋,同日13时许,占**在去三楼扎钢筋期间,不慎从二楼至三楼中间平台上摔下至一楼至二楼中间平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钟**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内外墙涂料项目保险,二被告人明知占**的死亡事故并不属于钟**投保的保险范围内,而虚构保险事故,从被告人钟**购买的保险中骗取保险金503442.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保险单、施工合同、赔偿计算书、赔偿协议书、转账授权书、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赔偿协议书、现场勘查笔录、调查报告、情况说明、证明及验收表格等书证;2.证人叶**、黄**、应**、占**、周**、缪**、徐**、应**、占**、刘**、夏**的证言;3.被告人钟**、钟**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钟**共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503442.5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钟**、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钟**、钟**被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壹份;
3.本案案卷叁册;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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